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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21 4:45: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十一)未经授权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

第九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动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三)擅自动用质押单证的;

(四)发放虚假贷款,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或合议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第七十八条 在客户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未按照“先授信、后用信”要求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未经有权人审批,超授信额度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七十九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以下简称CMS)、“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蓄意在CMS、CRM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逃避上级行监控或牟取个人私利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授信信息、审批信息、用信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管理信息、资产减值信息等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造成系统数据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擅自修改CMS、CRM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限访问的; (四)违反CMS、CRM管理办法要求,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的; (六)擅自篡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八十条 在应用CMS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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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或其他机构报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各种系统接口数据提取、交换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的; (四)越权访问,泄漏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四)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

(五)撰写与客户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虚假调查报告或担保合同无效、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第八十二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不细不实的。

第八十三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第八十四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未经有权调查部门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五)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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