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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等国际件的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中国的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等,就是有力证明。 (3)有效协调制衡原则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而且公司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4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仍然存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4.1 “一股独大”问题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价值和绩效。在我国,股份制改革初期,国家急于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这种“计划+行政控制”双重作用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一股独大”。
国有股独大,问题很多。首先,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管得过死,无法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其次,在此股权结构下,董事会往往被国家股的代表所控制,而国有股控制权不明确使得固有股权容易形成虚置,导致国有资本缺乏增值动力;这些处于“独大”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很多人并不能够自觉地维护公司利益,势必造成一些上市公司经营的低效率。再次, 固有股独大,还使得股东价值“弱化”。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民营背景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也同样如此。如不解决,必然会导致其治理结构的不彻底,其直接结果是特定家族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假如监管不严,这些上市公司必然会以家族利益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管理的最终价值取向,由此而产生与国企上市公司类似的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一股独大”带来的后果表现在:
(1)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违规担保。上市公司大量的违规对外担保可能给其带来巨大的连带偿债风险。据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深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315.亿元,占深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96%,涉及到118家上市公司,占深市公司总数的24.3%。其中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近142.50亿元,涉及到118家上市公司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余额约为173.31 1亿元,涉及上市公司89家。
二是违规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占款行为多种多样,其中最直接的是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此外还包括操纵上市公司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据统计,截至2006年5月31日两市尚有189家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合计占用余额为336.41亿元,个别公司甚至产生了新的占用;一些上市公司至今仍清欠无计划,措施不落实,相互敷衍推诿,严重阻碍了清欠工作的顺利推进,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害了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 (2)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任意干涉股东大会的召开。陕话金叶案为我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第一个因控股股东干涉和阻饶未能如期召开股东人会的案例。陕西金叶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万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就陕西金叶控股股东一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该次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陕西金叶董事会作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未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延期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9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8.2.3 条的规定。为此,深交所对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是直接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ST秦丰案为典型案例。2007年,陕西省国资委向陕西省种业集团和ST秦丰下发《关于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秦丰农业股份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通知》规定,ST秦丰“从2007年5月
8目起,一切重大决策应及时请示报告,经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ST秦丰于2007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到会的董事审议了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国资委文件的议案,其中0票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否决了该议案。与会节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剧定,省国资委下发的通知中要求我公司“从2007年5月8日起,一切重大决策应及时请示报告,经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对ST秦丰没有法律约束力,亦无法执行。会议决定由ST秦丰将董事会决议函告陕两省国资委。
4.2 董事会独立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表面看,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没有形成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以及相应建立一套健全的经理层聘选、考核和监督机制,从而导致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的问题。
4.2.1 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
公司治理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在本质上要处理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由于作为委托人的股 和作为代理人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间的利益目标不同,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可能产生“败德行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缺乏有效率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代理人(经营者)违背、侵犯委托人(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即“内部人控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