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8 11:16: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法学简答题汇总
1.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⑴内容上的根本性 ⑵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和强制性
⑶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⑷功能上的补救性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⑵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与民事义务相对立而存在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⑷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而民事权利是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是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⑸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和抛弃。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和抛弃的
3.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区别
答:⑴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
⑵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拒绝,则是使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⑶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发生的效力得以继承;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⑷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⑴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⑵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情形
⑶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⑷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5.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答:⑴基于物权的法律特征,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民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⑵动产交付:交付即转移占有,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交付要件主义。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转移。此外还有如下变通交付方法:①简易交付;②占有设定;③指定交付;④抑制交付。
⑶登记作为不懂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的国家机关的簿册上。国外有地卷交付主义、登记要件交付主义和登记公示主义这三种典型做法。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要件主义。
6.简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
答:共同点:都属于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或第三人所特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征
不同点:⑴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
动产或权利。
⑵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
的占有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须经过登记,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则因质权标的物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⑶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定;质权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
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以股票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