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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增补讲义 过司考,有厚大就够了!
的被告;如果非行政组织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当然可以与行政机关一起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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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审查时认为原告起诉遗漏了被告,要求原告增加被告而原告拒绝的,应当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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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他没有起诉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例工商局许可化工厂开工生产,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环境权益,部分居民对该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附近的其他居民就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Ⅰ〕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CD A
第三人参加诉讼
B
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泰德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10人群殴,县公安局对该10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张某起诉,其他9人未起诉,法院应当通知该9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7天行政拘留的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破题要领]①关于A选项,区环保局越权吊销了惠天公司的营业执照,惠天公司以区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区工商局与该行政处罚行为之间并没有实际联系,所以其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A错误,不当选。②关于B选项,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中天公司与泰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县国税局与中天公司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中天公司作为查封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县国税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泰德公司受到的损失,是由于合同相对方中天公司违约所致,与查封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泰德公司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中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故B错误,不当选。③关于C选项,县公安局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对10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人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着其他人作为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应当通知该9人参加行政诉讼。故C正确,当选。④关于D选项,甲将乙打成轻微伤,甲是侵害人,乙是受害人。甲认为处罚过重,可以起诉,乙可能认为处罚过轻,所以,其可作为与行政处罚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正确,当选。
〔Ⅱ〕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2012年试卷二第82题)AD
A B C D
[破题要领]①本案的陷阱在于对第三人条件的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何为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其一,必须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其二,必须是直接的利害关系。②本案中的丙和造纸厂厂长就是由此设计的干扰选项。另外,本题为选非题,考生一定要审题细致。只有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才能作为第三人,本案中丙虽然与甲乙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没有受到处罚,即其权利义务并未受到行为的损害,与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案件的第三人。造纸厂厂长在本案中与甲乙丙之间存在着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但与本案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厂长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A、D当选。③依据上述法条可知,乙被处罚的事实是与甲基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的审判结果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乙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第三人,所以B选项不当选。④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作为受害人,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就行政机关对甲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选项不应选。 特别提示 1此种情况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 / 104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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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代表人和代理人
一、诉讼代表人
关于代表人诉讼,新《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一)代表人诉讼的含义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甚至起诉时尚无法确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或商定出代表人代为一定范围内的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法律制度。
(二)代表人诉讼的规则 1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中,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2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他们的诉讼利益是一致的。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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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应当允许。
51至5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表人都是1至5人;民事诉讼的代表人为2至5人。 (三)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
事人。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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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诉讼代表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委托代理
关于委托代理,新《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32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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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为诉讼或者需要他人辅助进行诉讼,则可以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参与诉讼的人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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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此处仅限公民,企业不可以口头委托)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由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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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委托代理。即代理人只能代理诉讼事务,而无权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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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委托代理。即代理人除代理诉讼事务外,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提起上诉。由于被委托人作出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授予代理人这些诉讼权利的,要特别注明,否则视为是一般代理,代理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
4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 (1)代理律师的权利:
第一,调查收集证据。这是代理律师的专属权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没有该项权利。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调查、收集证据是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律保障其调查权,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庭审记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庭审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当然,无论是调查收集证据,还是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不能查阅、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特别提示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不同:首先,律师有权查阅、复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内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复制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庭审(律师是与本案有关)材料。其次,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其他人不得。
第五节 共同诉讼
关于共同诉讼,新《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2人以上,为共同原告,所提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所涉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各个诉讼主体都是独立的,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请求,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权利。设立共同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还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共同诉讼的种类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相应地,共同诉讼人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把共同诉讼区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原因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因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之中,或者是作为原告,或者是作为被告,或者是作为第三人,法院也必须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如果法院没有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而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它是因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是合法的,分开审理也是合法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三、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所谓同一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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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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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不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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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例A和B共同殴打丙,公安局就该违法行为对A和B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则A和B可以共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两人。
(2)两个以上行政相关人。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例规划局许可甲公司建设高楼,该楼房侵犯了10户居民的采光权,10户居民共同提起诉讼。
(3)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
(4)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例环保局和工商局就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共同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以两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两人。
(5)复议维持后的诉讼。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四、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而两人以上参加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类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行政行为。
例甲乙两工厂都临江而建,并都违法向江水中排放污染物质,县环保局针对甲乙二厂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二厂对各自的处罚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
重点整理 一、原告
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是原告资格的确定规则。 特殊原告 1 2 3 4 5 6
1件中设计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解题的干扰。 2 二、被告
1 2 3 4 5 6的,以组建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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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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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追加和变更。 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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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在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收集到的上述形式的证据中,有的是真实的,有的可能是虚假的,有的可能是伪造的,只有其中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2
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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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 (3)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Ⅰ〕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试卷二第98题)ACD
A B C D
[破题要领]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证据种类、证据真实性以及法院判决类型等知识点。①本案中,县社保局接受夏某的申请,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夏某是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夏某供职的公司因为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其为认定行为的行政相关人。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认定,为原告,而夏某与被诉的认定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属于本案的第三人。故A项正确。②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可见,本案中公安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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