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2:06: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f) 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人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5.4.14 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螺旋卸煤机的起降限位装置和车门闭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b) 螺旋卸煤机在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上部无人工作,螺旋位于限位位置。警示铃停止后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
c) 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蓖子应及时清理,防止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与螺旋卸煤机发生碰撞;
d)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高度限位,停放在规定位置; e)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等无关工作。 5.5 运煤皮带
5.5.1 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5.5.2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紧急停运的“拉线开关”。皮带上方适当位置宜安装高置停运装置,以备紧急时刻自救。各段皮带及转运站等重要场所应设有皮带起动的警告电铃。相关管理部门应明确规定起动预警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上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5.5.3 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应敞口运行。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5.5.4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涂油膏等防滑物料。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人工取煤样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5.5.5 人工疏通下煤管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5.5.6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5.5.7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5.5.8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
5.5.9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5.5.10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5.5.11 在清理振动筛、碎煤机设备时,应待设备完全停稳后,做好安全措施才能进行清理。 5.6 原煤斗
5.6.1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取下。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应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人煤斗。
5.6.2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5.6.3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5.6.4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将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5.6.5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需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工作时,必须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 防止煤斗内CO等有害气体中毒;
b) 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c) 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2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 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d) 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c) 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人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门重新盖好并拴牢;
f) 当发生异常时,禁止采用不当方法施救,以免事故扩大。
5.6.6 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斗原煤烧尽,防止积煤自燃。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5.7 储煤筒仓
5.7.1 筒仓下部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筒仓顶部防爆窗外设“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
5.7.2 储煤筒仓进料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任何人员。 5.7.3 不准移动储煤筒仓进口的箅子,以防人员落人储煤筒仓。
5.7.4 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
5.7.5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应保证工作必须至少2人进行。
5.7.6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皮带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皮带停止时处理。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皮带运行。
6 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6.1 基本规定
6.1.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部分附录B的规定。
6.1.2 发电厂内应划定燃油(气)区。燃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应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应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单元燃油(气)母管管段和支线。
6.1.3 必须制定燃油(气)区出入管理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燃油(气)区人员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汛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并在人口处释放静电。
6.1.4 燃油(气)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手电筒、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6.1.5 燃油(气)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树木等易燃物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6.1.6 燃油(气)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燃油(气)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6.1.7 燃油(气)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燃油(气)区内禁止电瓶车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6.1.8 卸油区及燃油(气)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气)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燃油(气)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油(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燃油(气)管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6.1.9 燃油(气)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6.1.10 参加燃油(气)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气)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6.2 卸油工作
6.2.1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6.2.2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应不超过45℃,重油不应超过80℃。
6.2.3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6.2.4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6.2.5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6.2.6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6.2.7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应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内燃机车应配带好灭火器。油区内禁止溜放车。
6.2.8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6.2.9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6.2.10 卸油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人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6.2.11 禁止在可能发生雷击或附近存在火警的环境中卸油作业。 6.2.12 油船、汽车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应接地。 6.3 燃油的储存管理
6.3.1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6.3.2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梢。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下列检查: a) 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b) 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6.3.3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6.3.4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6.3.5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6.3.6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6.4 燃油设备的检修
6.4.1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
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6.4.2 油区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6.4.3 油区检修用的临的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b) 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 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 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e) 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 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g) 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4.4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发电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6.4.5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a) 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b) 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c) 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6.4.6 检修油管道时,必须作好防火措施,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6.4.7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鬼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6.4.8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
6.4.9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本部分11.3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油泵房及油罐区禁止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6.5 燃气设备(燃机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6.5.1 燃机系统及其附近必须严禁烟火并设“严禁烟火”的警示脾,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