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宅---清华大学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19:54: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梯 二层 三层 四、五层 六层至十层 十一层及以上 平顶屋面顶层 -1 -0.5 0 1 1.5 次顶层-0.5 有电层(指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中有横向暖气或横向上下水管道的楼层) 半地地下部分高度小于层高下室窗户面) 居室窗户朝

梯 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1(与顶层分叠加) -20 -30 -40 1.5 1 0.5 0 -0.5 1/3 1/3、小于2/3 2/3 南北 南;南东;南西 东南 东;西南 东西;西东 (有地下部分高度大于层高出地地下部分高度大于层高向 西;东北;北南 西北;北东 北;北西 -1 -1.5 -2 实际房屋调节因素最终以国管局认定的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为准。 (六)腾退给学校的旧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211号)第十五条规定:

腾退给学校的旧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公司参照新建职工住宅基准价格对旧有住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价格报国管局审核。评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规范》(2009)。

(七)学清苑住宅享有的权益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 230号)和《关于协助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做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住房工作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6]059号)等文件规定:

学清苑住宅为有限产权,仅限于职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凡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资格。

学清苑住宅办理产权登记,在所发产权证上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具有继承权,但不改变房屋性质。

教职工确需转让学清苑住宅的,由在国管局备案的专业评估公司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并考虑物价、折旧等因素进行评估定价,学校按评估价收回。

(八)购买学清苑住宅后住房补贴的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2]1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

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等文件规定:

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危旧房屋改造建设的住房,纳入职工住宅统一管理。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职工住宅)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所以购买学清苑住宅,不影响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九)学清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等文件规定:

职工住宅和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北京地区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7%。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已售公有住房时,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结存资金高于应交存数额的,受让人不再交纳;分账户中的结余资金低于应交存数额的,受让人须补交不足部分。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起30日内,将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十)政策性住房已货币化拆迁的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第二条规定:

已购或承租政策性住房被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已不能按购买职工住宅相关政策进行腾退,因此不能申请购买学清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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