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8 3:29: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教师〔2016〕71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师〔2014〕41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是对我省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旨在遵循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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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成长规律,以分层、分类施训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教师选择权为核心,提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制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办法》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及必要的实施细则。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提高正确执行《办法》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理念,按照《办法》的要求,针对性、渐进式、分层分类设计开发培训项目,确保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处。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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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 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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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 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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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第八条 《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 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结构指南》为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具体规定,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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