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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节、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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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节、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为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春节、清明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时间
(一)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18年1月许可发证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季节性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3月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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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三、县城主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四、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2018年2月15日至2月21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元宵节;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其他区域燃放及规定
(一)除县城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不设限制燃放区,但要严格遵守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
(二)广大人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和禁止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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