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5:34: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念,这种观念对实施强权的人和忍受强权的人都是同样危险的,因此,这类犯罪的影响更加广泛和严重。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劳作报酬的财富就变成了暴政的滋补品。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那时候你会看到:豪强们将完全致力于从大量的民事关系中发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这一发现具有神奇的魔力,它把公民变成受奴役的牲畜,它在豪强手中是一条束缚鲁徒和弱者的锁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使得一些国家表面上很自由,暗中却隐伏着暴政,或者暴政意想不到地钻进某些被立法者忽视的角落,在那里潜移默化地发展着自己。人们常常只注意建造一些防止公开暴政的较坚固的堤坝,却看不到那些不起眼的爬虫正在侵蚀着千里大堤,为河流的泛滥开辟着既可靠义隐秘的途径。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贵族的特权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贵族犯罪之后应受到怎样的刑罚呢?在这里,我不去探讨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世袭区别对某一政府是否有益,或者在某个君主国中是否必要;是否这一区别确实形成了一种居中的权力,限制两极的越轨行为,或者是否它不会形成一个既约束自己又约束他人的阶层,把信任和希望的交流限制在一个极狭窄的小圈子之内,好似广裹的阿拉伯沙漠中富饶面宜人的绿洲。我也不去探讨:何时不平等确实是不可避免的,或是对社会有益的;这种不平等应该体现于阶层之间呢,还是应体现于个人之间;应该稳定于政治肌体的某一部分呢,还是应在其整体中循环;应该一成不变呢,还是应有生有灭?我只想谈谈对这一阶层的刑罚问题。我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法律认为:所有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应当考虑到:那些抛弃厂强横本性的人们曾说过:谁越勤奋,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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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就越高,他的名声将在其后代中显赫。然而,人越是幸福,越受尊敬,他的希望就越多,同时他同其他人一样,害怕那些侵犯他赖以出类拔革的契约。的确,没有哪个人类议会曾颁布过这样的法令,然而,它却是事物稳固关系的体现,它并不是要消灭尊贵所带来的便利,而是要防止这些便 利造成麻烦。它使法律令人望而生畏,并堵塞一切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漏洞。有人会说,从教育上的差别以及一个富贵家庭将蒙受的耻辱来看,对贵族和平民处以同等的刑罚,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对此,我回答说:量刑的标尺并不是罪犯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优待越多,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危害也就越大。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犯人的家庭所蒙受的耻辱,可以由君主对无辜家庭公开表示的恩惠所洗刷。谁不晓得这种感人的手续对于轻信和惊叹的人民来说,能够取代理性的地位呢? 二十八、侮辱人身

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也就是说,有损于一个公民有权从他人那里取得的那份正当的敬重。对于这种侮辱行为,应该处以耻辱刑。一部分民事法律最注意保护的是每个公民的身体和财产,而关十所谓名誉的法律则是把舆论臵于首位,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深刻的矛盾。名誉这个词是一个被用作高谈阔论的基础,却不带有任何稳定确切含义的词藻。人的头脑是多么可悲呀!最遥远而无关紧要的天体旋转的思想,在它们那里成了比较明确的知一识;而眼前至关重要的道德观念,在欲望之风的吹动下,却总是缥渺和混乱的,并由受人支配的愚昧所接受和传播!近在咫尺的客体常常令人眼花缭乱,同样,道德观念要是太近了,也很容易使组成这种观念的无数简一单观念混淆,并使人看不清那种想衡量人类感觉现象的几何精神所需要的分界线。如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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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一事实,上述情形的表面荒谬性将消失。冷静地调查人类事务的人将完全消除惊奇感,他将怀疑,为了使人们得到幸福和安全,也许没有必要设立那么多的道德仪式和条条框框。名誉是一种复合观念,它不仅包含着一些简单的观念,也同样包含着一些复杂的观念。这些复合观念变幻无常地浮现于人的脑海之中,时而接受各种构成成分,时而又加以排斥,它们只保留少数的共同观念,如同许多代数中的复合量接受一个公约数那样。为了从构成名誉的各种观念中找出这个公约数,需要大致地回顾一下社会是怎样形成的。最初的法律和司法官员,是为了防止每个人体力上的强横导致越轨行为而产生的,这是建立社会的宗旨。所有的法典,包括某些破坏性的法典,都实际地或形式地保留着这一最初的宗旨。 ” 随着人与人的接近和认识的进步,人们彼此间的交往和要求大大地增多了,这些交往和要求往往超越了法律的先见之明,同时又处于每个人的现实能力之下。从这时起,舆论的强横就成了从他人那里获取和躲避法律所管不着的利益和损害的惟一工具。舆论使俗人和智者都受到折磨,它推崇的是美德的外表,而不是美德本身;它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把罪犯变成布道者。因此,人们为了不降至共同水平以下,不但需要而且必须取得公众的敬重。野心勃勃的人获取它是为了加以利用;爱虚荣的人乞求它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功绩;正人君子要求它则是因为这是他必不可少的东西。这种名誉已经成了很多人赖以生存的条件。然而,这一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却未能臵于公共的保护之下,维护名誉反倒成了向自然状态的回复,暂时使自己的人身脱离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能充分保护一个公民的。

在极端的政治自由和极端的政治依从中,名誉的观念都会消失,或者完全同其他观念相混淆。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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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敬重;

在后一种情况下,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他们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因而,名誉是那些专制已被削弱的君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那里,发生在专制主义国家中的那些革命,是向自然状态的一时回复和对古老平等的掌管者的回忆。 二十九、决斗

由于他人的敬重成为必不可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私人决斗,它恰恰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 ” 人们认为古代不曾发生过决斗,或许因为古人在教堂和剧院中与朋友相聚时并不多疑地携带武器;或许因为决斗是那些下贱的奴隶剑客为人们表演的共同惯技,而自由人却很厌恶被人看成和叫作进行私人格斗的剑客。那些对任何接受决斗的人处以死刑的法令,竭力想根除这 〃 习俗,然而无济于事。这种习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因为正人君子一旦失去了他人的敬重,就预示着将变成一个纯粹的孤立者。对于一个社会性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无法忍受的境遇,或者说意味着他将成为众人侮辱和羞耻的对象,由于反复的影响,这种考虑就足以压倒对死一亡的恐惧。为什么弱小的人民不像大人物那样经常进行决斗呢?不仅由于他们被解除了武装,也因为平民并不像那些越高贵就越相互猜疑和嫉妒的大人物那样需要他人的敬重。预防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的人;同时宣布:毫无过错地被迫起来维护现时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即声誉的人是无罪的。把这些别人已作出的论述再重复一遍,大概不无益处。 三十、盗窃

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以财产刑。对那些大发他人之财的人应该剥夺他们的部分财产。但一般说来,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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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者的犯罪,所有权(可怕的、也许是不必需的 ① 权利)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同时,财产刑要求犯人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并迫使一些无辜的人们为罪犯付出代价。所以,最恰当的刑罚是那种惟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罪犯的劳作和人身受到公共社会的奴役,以其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约任意的非正义践踏。不过,如果盗窃活动中加进了暴力,那么邢罚也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在我以前的一些学者已经证明:对暴力盗窃和诡计盗窃在刑罚上不加以区别,荒谬地用一大笔钱来抵偿一个人的生命,会导致明显的混乱。这两种犯罪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参差的数量之间存在着分解它们的无限量,这条数学公理在政治上也是极为确切的。重复这些似乎从未遵遁过的真理,决不是多余的。,政治机器比其他任何机器都更加保守业已定型的动作,在接受新的动作方面,它最为缓慢。 三十一、走私

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但是对走私罪不应施用耻辱性刑罚,因为走私者在犯罪后没有引起公共舆论对他的羞辱。既然走私活动是对君主因而也是对国家的盗窃活动,为什么它从来没有使作案者声名狼藉呢?我认为答案在于: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走私罪就是如此。与己无关的后果只给人留下一些极淡薄的印象,因而人们看不出走私对自己有什么损害,甚至还经常从中受惠。人们只看到给君主造成的损害,所以也就不像对待盗窃私人财物、伪造笔迹和其他一些他们可能遇到的坏事那样,重视取消对走私者的敬重。每个感知物都只注意他所认识到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规律。走私罪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因为关税越高,渔利也就越多。随着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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