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29 19:04: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8.2.1.3 建筑设计鼓励创新,重视生态及舒适宜人环境的创造。
8.2.1.4 建筑设计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吸收、借鉴国内外建筑设计的文
明成果,体现时代气息。
8.2.1.5 建筑设计应根据特定场地的地形、地貌、自然、人文景观等条件,进行
构思和环境设计,正确处理与周围环境的空间关系,保持风格的协调。
8.2.2 环境协调原则
8.2.2.1 沿街、沿岸建筑高度的确定应遵循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布置
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天际线设计的要求。
8.2.2.2 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8.2.2.3 除别墅外的住宅建筑首层不得设置私家花园。
8.2.2.4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
隐蔽或美化。
8.2.2.5 公共建筑不宜建设围墙。当用地边界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围墙应建设
在退让绿带与硬质景观带之间或以内;当用地边界与周边其他用地相邻时,围墙可建设在用地红线上(另有规定除外)。高度应控制在1.5米以内,形式宜通透。
8.2.3 建筑工程设计规定
8.2.3.1 办公(含研发办公、商务写字楼)建筑
8.2.3.1.1 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0-4.4米,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
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8.2.3.1.2 应采用中央空调,未设中央空调的办公建筑,必须统一规划隐蔽式空
调机位。
8.2.3.1.3 不得设置厨房且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8.2.3.2 酒店建筑
8.2.3.2.1 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
4.4米。
8.2.3.2.2 酒店大堂及多功能会议厅层高原则上不予控制。 8.2.3.2.3 酒店配套设施应符合同级星级酒店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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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2.4 对于用地功能为酒店的项目,不得设置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商业配
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酒店客房规模及标准。
8.2.3.3 厂房建筑
8.2.3.3.1 厂房配套设施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
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8.2.3.3.2 厂房不宜设置阳台。宿舍不得每间设置厨房。 8.2.3.4 商业建筑
8.2.3.4.1 底层为商业功能的建筑室内外高差,在无地形限制的情况下,不宜超
过相邻地面或道路的0.45米。有地下室的首层商业地面与地下室之间不得设覆土层。
8.2.3.4.2 商业设施应集中布局,低、多层住宅底层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8.2.3.4.3 高层住宅裙房为商业的建筑,如需设置餐饮功能,须在规划设计图纸
中明确标注,且应结合建筑单体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设置永久烟道。
8.2.3.5 住宅建筑
8.2.3.5.1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公寓、酒店式公寓。 8.2.3.5.2 公寓、酒店式公寓
8.2.3.5.2.1 公寓、酒店式公寓是一种具有家庭式的居住布局、酒店式服务功能
和管理模式,集住宅、办公、酒店、会所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造型应按照酒店或办公建筑的外观标准控制,但不得设置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必须统一规划隐蔽式空调机位。
8.2.3.5.3 住宅
8.2.3.5.3.1 住宅阳台即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包括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