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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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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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

4.4.1 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 表4.4.1

建筑类型 办公建筑 旅馆(酒店) 商业、金融

建筑密度(%)

多层30 高层25 多层30 高层30 多层35 高层35

4.4.2

公共设施建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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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

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

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5.1.3 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5.1.4 生产和储藏危险品、化学品的企业应集中布局,并设置专门的工业园

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15%~25%。 5.2.2 工业区应集中布置成片开发。工业区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宜在30%~

40%之间,容积率宜在0.8~1.5之间。

5.2.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宜在30%~45%之间,容积率宜在1.0~

1.8之间。

5.2.4 工业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集中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

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0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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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设职工宿舍。

5.3.2 工业用地内办公、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7%以内。

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5.3.3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3.4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 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5.4 工业区道路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两侧人行道宽度不

宜小于3.5米。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两侧的人行道宽

度不宜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9米。

5.5 工业区绿地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工业区应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宜大于600平方米。 5.5.3 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0%。

5.6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6.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

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商业性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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