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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三旧”办揭阳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揭府办[2012]101号 【发布部门】揭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1 【实施日期】201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三旧”办揭阳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
出让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府办〔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三旧”办《揭阳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三旧”办联系。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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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
(市“三旧”办)
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辖各区(包括榕城区、东山区、大南山侨区、普侨区)“三旧”改造范围内,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的要求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且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适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下列情形之一适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
(二)改造范围内有多宗土地使用权人,各宗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需合并归宗重新办理出让手续的;
(三)县(市、区)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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