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22:49: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十八条 提单发行后,未经发行提单的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或在提单上注明的方式授权,对提单所作的任何变更均属无效,而不论此变更的性质和目的。提单仍依其原本执行。
第十九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条 承运人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将有关记名提单的货物向其交付的人(该人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原缔约方),由于其成为提单持有人,或货物向其交付的人,应当被转让并赋予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就好象他已经成为该合同的缔约方。
一旦某人成为合法提单持有人,而此时占有提单已不再授予拥有与该提单有关货物的(针对承运人的)权利,该持有人不应拥有根据本条向其转让的任何诉讼权利,除非他由于下列原因成为提单持有人:(1)根据拥有货物的权利不再依附于对单证的占有之前所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所达成的交易;或(2)其他人拒绝该持有人按照任何此类协议向该他人交付货物或单证。
使用单证时,如果对该单证项下货物享有利益或权利的人,或者享有的利益或权利与该单证项下货物有关的人,由于货物运输合同被违反而遭受损失,但是本条已对该单证发生效力,从而有关上述违约的诉讼权利被授予他人,那么该他人有权为受害方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但该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应当与倘若这些权利授予受害方,受害方所能行使的权利范围一致。
如根据本条的实施而转让权利,则该转让将消灭因下述事项产生的权利资格:(1)如果是提单,作为运输合同原缔约方;(2)如果是记名提单,则有关此记名提单的前述实施。但实施,不得损及由于某人作为记名提单所包含或体现的合同的原缔约方所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一条 (1)当本法第20条对本法所适用的任何单证实施,而且根据该条被赋予权利的任何人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该单证项下的任何货物时;(2)根据运输合同向有关任何此项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时;或(3)在被赋予这些权利之前,是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任何此项货物的人时,则该人(因其提货或要求交货或提起索赔,或因其在上述(3)段范围内,使其被赋予了权利)须承担该合同项下的同样责任,就好象他是该合同原缔约方。
就其使任何人承担任何合同项下的责任而言,本条不得妨碍作为该合同原缔约方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就授予单证持有人或货物向其交付的人合同权利或诉讼权利而言,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本法在单证项下货物已处于下列状态时的适用:(1)货物在单证签发后不复存在;或(2)货物无法辨认(无论因为货物混票或其他任何原因);
第二十三条 没有合法免责理由,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记名收货人的请求,或者指示提单持有人的请求交付货物,如果此种请求附有:(1)清偿承运人合法货物留置权的善意提议;(2)如是指示提单,则交出所占有的、已经适当背书的提单的善意提议;如是不记名提单,则交出所占有的提单的善意提议;及(3)在货物交付时,准备且愿意签署货物已经交付的确认书,如果承运人要求此签署。
如承运人拒绝或未能按照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上述请求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证明此种拒绝或未能交付存在免责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受后述三条约束的前提下,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付给:(1)合法有权占有货物的人,或(2)记名提单中记明的收货人,或(3)占有指示提单的人,据该指示提单条款,货物可凭其指示交付;或占有已向其记名背书,或者收货人或收货人的间接或直接被背书人向其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的人。
第二十五条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未被合法授权占有货物的人,而且这并未构成向前条(2)和(3)款授权的人交付,则承运人应对享有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任何人负责;而且,即使他业经前述任一款授权交付货物,他仍应如此负责,如果(1)在此交付前,享有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人或其代理人已经要求不得作此交付,或(2)在此交付之时,已获通知,这是向未被合法授权占有货物的人交付。 第二十六条 除第43条另有规定和法定程序有强制外,即使承运人已经交付为其签发指示提单的货物,如承运人未收回或取消提单,此承运人应当因未能向善意支付对价取得提单的任何人交付货物负责,不论他在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前或之后取得提单权利,也不论货物已经交付给有权取得货物的人。
第二十七条 除第43条另有规定和法定程序有强制外,如承运人交付为其签发指示提单的部分货物而未能(1)收回或取消提单,或(2)在其上载明部分货物已经交付,并以通常用语描述已如此交付的货物或其包装,或仍由承运人占有的货物或其包装,则他应当因未能向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交付提单上记载的全部货物负责,不论他在承运人交付任何部分货物之前或之后取得提单权利,也不论货物交付给有权取得货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