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基础知识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7:40: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讲 城乡规划的基础知识

一 城乡规划的定义及重要性 1. 城市规划的定义:

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做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从本质意义上,城市规划是人居环境各层面上的、以城市层次为主导对象的空间规划。

2.城市规划的重要性:

1)城乡规划是政府知道和调控城乡建设的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但另一方面,城乡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建设问题、规划制定不切合实际、规划管理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等等。

2)城乡规划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保护的关系。

二 城乡规划的任务

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的进行建设和成好似土地合理利用开发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的本质任务是合理地、有效的和公正的创造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间。这项任务包括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决策意志以及实现这种意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包括实现这种意志的工程技术、生态保护、文化传统保护和空间美学设计,以指导城市空间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

中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稳定持续的发展服务,保障和创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

三 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主要原则:

1.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2.历史环境和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3.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 其他原则:

4.近、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5.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6.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7.环境保护

8.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 9.安全防患

10.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四 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上层次的空间规划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控制引导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研究确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城市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原有市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措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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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近期建设项目,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 1.城市规划是综合性的工作

2.城市规划是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3.城市规划工作具有地方性

4.城市规划是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5.城市规划具有实践性

五 城乡规划的调查研究和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包括: 1.现场踏勘:

1)市域踏勘:各个下辖县、市区城关镇、重点镇和有特色的一半镇的规模、职能、特性、经济基础与产业结构、发展潜力、交通条件和资源区位优势等内容。

2)中心城区踏勘:为绘制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图作准备 2.部门访谈:

1)分类召开座谈会 2)部分部门补充访谈 3.周边城市调研 4.广义资料收集 基础资料包括: 1.电子资料汇总

图件和文字,首先明确工作地图、核对坐标系和比例尺,其次建立资料库。 2.文字资料汇总

将各部门提供的行业资料汇总。 3.座谈及访谈笔记汇总

座谈会会议录音记录整理纪要,结合访谈撰写总结,作为现状原始素材。 六 城乡规划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 城乡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的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所规定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内容进行局部或重大的变更。

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做出重大变更。修改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同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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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修改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的调整程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的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征求意见的情况。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与修改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与修改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体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却要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与修改

城乡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用地规模、发展方向等。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城市防灾工程。 近期建设规划。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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