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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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古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含义和特点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一般特征是:各城 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 内容详尽, 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 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 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 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 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二、雅典“宪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地位 雅典城邦国家是古希腊世界实行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在公元前 7——前 5 世纪,由于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并 由多名商业贵族当选的执政官创立并发展了雅典“宪法”。雅典是个沿海国 家,工商业发展较早,对外贸易发达,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而靠 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两大集团在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中,工 商业奴隶主集团得到了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军 队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 9 万, 而男女奴隶多达 36.5 万。阶级关系状况要求统治者要缓和与自由民之间 的矛盾,雅典城邦国家最终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宪法”由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到公元前 5 至 4 世纪进入 最发达时期。其民主性的特点有: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日常 活动,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 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这些 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民可通过各种制度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 恩格斯评价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国 家形态”。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推动了雅典 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民主传统产生重大影响。但是, 雅典民主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阶级局限性。当时雅典 居民中拥有公民权的不足总人口的 1/20,民主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局限在 狭小范围内;农民、手工业者不可能经常放弃生产去开大会,政治权力实 际为少数有产政治家掌握;当选公职人员需要在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 国家债务等方面具备一定资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当选;民众大会虽然是 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统治集 团意志运转,以此来实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三、古希腊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 由于古希腊城邦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社会经济或军事需要情况下城 邦之间会暂时结盟,联盟成员一般保持平等地位。这样,逐渐产生了一种 类似现代国际私法、国际法性质的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希腊 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宝贵财富,为近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提供了可资 借鉴的渊源。

古罗马法律制度 一、罗马法的沿革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总 称。它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

世各时代法律有很大影响。公元前 510 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并在前 451——前 450 年制定了《十二表法》 。该法典整理和发展了以往的罗马习 惯法,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除《十二表法》外,民众大会的立法、元老 院的立法、行政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释都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渊源。 公元前 27 年,罗马实行帝制。到公元 1-2 世纪,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 济繁荣,罗马法获得空前发展。其表现为:皇帝的敕令成为法律;法学家 “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问世。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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