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总体情况说明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5:36: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工程师)签字,可以不进行批试,在样品试制后直接办理成批投产的手续。

4、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鉴定会,多方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作出评价,确认项目产品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产及移交时间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5、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产品流程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 项目检查

1、科研项目立项后,立项小组确认项目承担人和参加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项目跟踪检查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中预订的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加人;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按制度执行;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 (5)有无不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和情况。

3、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配方和经费开支等材料。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填写有关的项目检查表,提交项目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定期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

4、在项目执行情况的同时,项目小组要经常检查落实科技计划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在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尽

可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条件。对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检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项目变更与解除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小组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项目申请:

1、项目小组所需资金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认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研发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项目小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展的。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结题

1、项目研究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根据项目申请书内项目完成时间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上报总经理办公室。项目的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

2、科技开发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由项目小组向研发部提出申请鉴定或评审验收申请。符合鉴定或审评条件的,由研发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审评。

3、合同完成后,承担单位及时联系有关结题验收事宜,填写结题申请,与研究技术文件一并上报,并由研发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同意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发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报信费用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它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研究开发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六条 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七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九条 公司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公司研发项目评审组。公司财务部门、研发项目评审组按内控制

度规定每二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研发项目评审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报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十四条 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 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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