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0:32: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7、分析要求

(一)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二)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三)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四)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五)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尽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六)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七)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八)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8、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9、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二)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

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 (三)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四)相关资料。

(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10、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11、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建筑,并导致少数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否则应当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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