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调入调出要求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3 20:2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基本农田调入、调出要求

1、基本农田调出要求 ⑴应调出的基本农田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②规划期内己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基本农田。

⑵可调出的基本农田

①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②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

③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损毁、污染的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

④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调入要求

⑴应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己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⑵优先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①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②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己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

⑶禁止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

①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②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末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

③规划期内己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 (河)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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