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9:15: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六、购买资格证明遗失的补证程序

申请人将在有效期内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遗失的,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登载《遗失声明》(样式见附件7),费用由申请人承担,15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和《遗失声明》到原发证区县房管局申请补办,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补办申请书》(样式见附件8)。

区县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补办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调取原申请档案进行核对,并通过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系统核查原证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审核同意的,重新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新证发证日期按照原证发证日期填写。 七、关于档案管理

各区县房管局要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内容包括管理系统打印的《天津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9)、《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承诺书》、《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单》(附件10)、《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有关规定

(一)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二)申请人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 6 / 8

2.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承诺书

3.工作地址证明 4.公示样式

5.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6.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7.遗失声明样式

8.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补办申请书 9.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 10.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单(略)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2013年9月18日

附件1

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

(身份证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申请家庭成员一致共同推荐的申请人,我们全家授权其办理本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所有事宜,其在申请住房保障过程中任何行为、决定和承诺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 序号 7 / 8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签名日期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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