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练习及参考答案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9:45: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要求双倍偿还

12、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贸易是( BCDE )

A.加工贸易 B.展卖 C.拍卖

D.凭卖方样品买卖 E.寄售

13、下列各种买卖属于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有( BD )

A.寄售 B.凭规格买卖 C.拍卖 D.凭等级买卖 E.展卖

14、数量条款中的溢短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 CDE )

A.溢短装部分的计量方法 B.机动数量的计量单位

C.机动幅度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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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E.机动部分的计价方法

15、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成交可分为。( ABC ) A.凭买方样品买卖B.凭卖方样品买卖C.凭对等样品买卖 D.凭图样买卖E.凭参考样品买卖 三、判断题

1、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重计价。(F)

2、对吸湿性强的商品一般采用公量计算重量。(T) 3、在合同的数量机动幅度选择权只能由买方行使。(F)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次要条款。(F)

5、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T)

6、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叫复样。(F)

7、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有灵活性,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T )

8、凭规格买卖,又提供了参考样品,那么卖方所交货的品质,既要完全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 F )

9、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T )

10、在合同品质机动幅度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根据品质情况调整价格。(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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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卖方所交货物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全部货物。( T )

12、交易双方商定的商品中的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称之为实际回潮率。( F )。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 “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

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

(1)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

“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2.5%。”从合同规定来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3)由此可知,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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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自行车厂向菲律宾出口白行车计3000辆,合同中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得分批装运。该厂在发货时发现湖蓝色的自行车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50量湖蓝色,便以黑色自行车50辆顶替湖蓝色出口。请问:

该厂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的要件,违反要件对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3.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答:

(1)xx的要求是合理的。

(2)在未规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按合理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

(3)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UCP500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者,此伸缩则不适用。

(4)从此案例可知,黄豆是按袋计量,5%的伸缩不适用,即使适用,每袋94公斤也超过这一伸缩比率,可见,我方短装货物是违约行为,对方提出降价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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