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9 13:27: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分年还本额度和时间与项目运营期限和预期净现金流匹配。还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年,运营期预期收益较差的项目应延长还本期限。与多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要统筹安排各家银行合同提款与还本时间及额度。 项目建设期使用周转贷款的,项目完工前应使用中长期贷款或其他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置换周转贷款。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指导、督促、协调合资公司落实项目银行贷款,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降低贷款利率,掌握合资公司贷款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统借统还资金的申请、使用、归还等事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拨付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合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严禁超拨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可以减少、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编报项目年度、月份资金预算。 (三)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 建设资金未按照规定存储、使用。 (六) 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监管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延伸审计、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工程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合资项目银行贷款由合资公司负责还本。铁路局项目初验合格后银行贷款还本资金向总公司申请,铁路局负责办理还本手续。 第三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即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

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初验合格3个月后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竞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前期费用按照与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前期工作进度支付,项目可研批复后纳入工程概(预)算。

总公司支付合资项目前期费用的处置应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总公司所属企业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确需前期费用的,经总公司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

项目取消、终止或者报废所发生或需负担的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与地方合资或合作项目取消、终止或者报废所发生的费用,平等协商各自需负担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政策、文件,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按概(预)算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两项费用之和不

得高于概(预)算批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代建单位与委托方在代建协议中明确代建管理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代建单位向委托方提供全额代建管理费发票,委托方据以列账。代建单位按其他业务收支核算代建管理费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有关项目征地拆迁的规定执行,具体额度应符合总公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的有关要求。路地双方约定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以可研报告批复费用为限享受股份权益的,超出可研批复的征地拆迁费用经路地双方确认后计入建设成本,作为合资公司资本公积,不增加地方股份。

第三十九条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利息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时点。新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初验合格、通过安全评估、具备开通运营条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的利息和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存款利息收入冲减项目建设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项目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企业当期财务费用。

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招标形成的收入、支出必须纳入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账内核算,严禁将招标收入私存、坐支或设置账外账。

招标收入是指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和因投标人原因不需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支出首先使用招标收入,不足部分列支招投标费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受税务机关委托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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