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
修订
)
第一?/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p>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p>
我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教?/p>
学、历史学、法学、工?/p>
、农学、艺术学
等学科门类授予?/p>
第三?/p>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p>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p>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p>
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p>
教务处负
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p>
第四?/p>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
行端正?/p>
2
?/p>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修完一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主要课程并考核合格?/p>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平均?/p>
分绩点文?/p>
2.0
及以上,理科
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p>
1.8
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专业(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成绩考核?/p>
格,具有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p>
3
、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证书?/p>
第五?/p>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p>
学位?/p>
1
、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
、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曾受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