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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

修订

) 

 

第一?/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p>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p>

  

我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教?/p>

学、历史学、法学、工?/p>

、农学、艺术学

等学科门类授予?/p>

 

第三?/p>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p>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p>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p>

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p>

教务处负

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p>

 

第四?/p>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

行端正?/p>

 

     2

?/p>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修完一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主要课程并考核合格?/p>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平均?/p>

分绩点文?/p>

2.0

及以上,理科

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p>

1.8

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专业(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成绩考核?/p>

格,具有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p>

 

3

、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证书?/p>

 

第五?/p>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p>

学位?/p>

 

1

、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

、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曾受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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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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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p>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p>

  

我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教?/p>

学、历史学、法学、工?/p>

、农学、艺术学

等学科门类授予?/p>

 

第三?/p>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p>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p>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p>

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p>

教务处负

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p>

 

第四?/p>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

行端正?/p>

 

     2

?/p>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修完一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主要课程并考核合格?/p>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平均?/p>

分绩点文?/p>

2.0

及以上,理科

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p>

1.8

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专业(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成绩考核?/p>

格,具有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p>

 

3

、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证书?/p>

 

第五?/p>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p>

学位?/p>

 

1

、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

、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曾受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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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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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p>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p>

  

我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教?/p>

学、历史学、法学、工?/p>

、农学、艺术学

等学科门类授予?/p>

 

第三?/p>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p>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p>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p>

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p>

教务处负

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p>

 

第四?/p>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

行端正?/p>

 

     2

?/p>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修完一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主要课程并考核合格?/p>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平均?/p>

分绩点文?/p>

2.0

及以上,理科

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p>

1.8

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专业(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成绩考核?/p>

格,具有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p>

 

3

、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证书?/p>

 

第五?/p>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p>

学位?/p>

 

1

、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

、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曾受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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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号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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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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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p>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p>

  

我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教?/p>

学、历史学、法学、工?/p>

、农学、艺术学

等学科门类授予?/p>

 

第三?/p>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p>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p>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p>

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p>

教务处负

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p>

 

第四?/p>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

行端正?/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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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修完一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主要课程并考核合格?/p>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平均?/p>

分绩点文?/p>

2.0

及以上,理科

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p>

1.8

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专业(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成绩考核?/p>

格,具有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p>

 

3

、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证书?/p>

 

第五?/p>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p>

学位?/p>

 

1

、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

、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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