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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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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
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p>
二、内保外贷登?/p>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p>
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p>
(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
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p>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
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p>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p>
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
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p>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p>
登记手续?/p>
1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
下材料:
?/p>
1
?/p>
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p>
(内容包括公
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p>
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
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p>
?/p>
?/p>
2
)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p>
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并加盖印章)
?/p>
?/p>
3
?/p>
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