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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政府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
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就具有
法律效力ï¼?/p>
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供应商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中标ã€?/p>
�/p>
交通知书发送后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ä¹?/p>
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ã€?/p>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
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ã€?/p>
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ã€?/p>
成交通知书发送后,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践中
均存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现象,而且是屡见不鲜,频频发生ã€?/p>
在拒签情形下ï¼?/p>
采购主体或者中标ã€?/p>
成交供应商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还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ï¼?/p>
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ä¼?/p>
说纷纭。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拒签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
有的法院判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ä»?/p>
(
详见谷辽海撰写的《中
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群众出版社出ç‰?/p>
;
前者案例如《中标通知ä¹?/p>
带来什么》,后者如《邀请招标遭遇缔约过失责任ã€?/p>
)
。不论是我国
《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虽然都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