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合并审理制度之探讨
民事诉讼法上的合并审理制度旨在使当事人可以节省劳力?/p>
费用和时间,
?/p>
仅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累,
更重要的是避免重复审
理出现矛盾判决的尴尬局面?/p>
但是?/p>
若无条件地进行诉的合并审理,
又可能导?/p>
法律关系复杂化,
有害诉讼的经济和效率?/p>
诉的合并提出与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
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
,
使得司法实践中诉的合并现状较为混乱,
究其原因
,
主要
在于诉的合并问题上的立法缺陷
,
使之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完整制?/p>
,
?/p>
此导致了种种实践中的弊端?/p>
对此?/p>
本文欲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出发,
借鉴国内?/p>
理论研究成果,重新审视和探索我国诉的合并审理制度?/p>
一、诉的合并的概念解读
(一)诉的合并的概念
诉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即诉的要素?/p>
关于诉的要素?/p>
在我国民事诉?/p>
法学界曾经有过“二要素论?/p>
?/p>
“三要素论”和“四要素论”的争论?/p>
1
事实?/p>
,
大陆法系
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个方面构成,
把诉的合并分为诉?/p>
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两种基本种类和形态?/p>
其中主观要素就是案件的双方当
事人?/p>
客观要素就是诉讼标的?/p>
如果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都是单一的,
我们就叫
做单一之诉?/p>
如果两个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数时?/p>
我们就叫做复合之诉,
复合
之诉又叫做合并之诉?/p>
(二)诉之合并的主要特征
依照世界各主要国家相关立法和实践,诉之合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诉之合并是几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合并之诉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p>
讼标的?/p>
如果某一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即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中之一为单数,
即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p>
也只能是一个诉?/p>
所谓仅为当事人的合并?/p>
?/p>
者诉讼请求的合并或者多个事实事由存在都不必然构成诉的合并?/p>
2
、诉之合并属于法院的司法行政权限或者说是属于诉讼指挥权限的行为?/p>
不属于审判行为?/p>
2
诉之合并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作出,但
诉讼的最终合并与否由法官决定?/p>
法官拥有这种职权的理论和法律上的依据在于
决定诉之合并属于单纯的司法行政处分行为,
同时?/p>
诉之合并牵涉到程序上诉讼
1
究竟构成一个诉需要具备哪些因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大致有四种主张:第一?/p>
“三要素论?/p>
,即诉必
须具备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直到今天,
“三要素论”仍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教材中?/p>
通说观点。第二,
“二要素论?/p>
,当事人不是诉的要素,只有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才是诉的要素。这一观点
目前在学术界仍然大有市场。第三,
“四要素论?/p>
,诉的要素有四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和?/p>
讼请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属于极少数?/p>
2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368
条规定,
“诉之分离与合并的决定,属于司法行政措施?/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