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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
大家好:
我方
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p>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
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p>
首先?/p>
什么是
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
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p>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
药物解除其痛苦,
结束其生命?/p>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
?/p>
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
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
病人可以?/p>
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p>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p>
因此
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p>
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p>
其次?/p>
什么是?/p>
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
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p>
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p>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p>
从情理上看?/p>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p>
值选择?/p>
对于患者来说,
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
痛苦?/p>
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p>
所以安乐死
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
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p>
如果患者和
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p>
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
因而是
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p>
据调查,
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p>
我国?/p>
年有
160
万人患癌症,?/p>
130
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p>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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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
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p>
如肺癌患者,
肺逐渐被癌细胞?/p>
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在这种
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p>
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
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p>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
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p>
没有社会危害性,
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p>
存在意义?/p>
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p>
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p>
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p>
从程序上看?/p>
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p>
彼特辛格曾提议到?/p>
建立一
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
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
?/p>
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p>
荷兰?/p>
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
序,
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p>
明确的意思要求,
而且要经过医?/p>
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p>
它需要经过:
1.
申请程序?/p>
安乐死的申请应对?/p>
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p>
2.
审查程序?/p>
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p>
3.
操作程序?/p>
要求专职医护人员?/p>
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
4.
备案程序。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p>
性提供了有力保障?/p>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p>
障。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p>
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p>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p>
二辩?/p>
中国有句老话?/p>
生如夏花之灿烂,
死如秋叶般静美?/p>
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p>
但有选择死的权力?/p>
人生的要灿烂?/p>
死得也要有尊严,
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