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ï¼?/p>
原告:王æŸ?/p>
被告:张æŸ?/p>
1997
å¹?/p>
4
�/p>
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
价为
38500
元,
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ã€?/p>
1997
å¹?/p>
5
�/p>
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ï¼?/p>
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ã€?/p>
2001
å¹?/p>
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ç›?/p>
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ã€?/p>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ï¼?/p>
原告已将
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
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ã€?/p>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ã€?/p>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æ?/p>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ã€?/p>
案例二:
2003
å¹?/p>
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æ?/p>
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
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åŠ?/p>
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å�?/p>
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
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
2004
å¹?/p>
3
�/p>
16
日,
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
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ä»?/p>
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
伍ã€?/p>
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ï¼?/p>
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ã€?/p>
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ä½?/p>
为证明ã€?/p>
张伍对此深信不疑ï¼?/p>
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ï¼?/p>
两天后李江回来得
知此事,
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
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ï¼?/p>
王海无权
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ã€?/p>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ï¼?/p>
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ã€?/p>
物权法有规定ï¼?/p>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ï¼?/p>
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ã€?/p>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å¤?/p>
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
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
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
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ï¼?/p>
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ã€?/p>
这符合动产所æœ?/p>
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ã€?/p>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
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
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æŒ?/p>
1/3
比例分配ã€?/p>
1999
å¹?/p>
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æ’?/p>
伤,路民花去医药è´?/p>
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äº?/p>
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
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ã€?/p>
张清ã€?/p>
张山一气之下,
将车出租给了黎明ï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