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çŸ?/p>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
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è¿?/p>
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äº?/p>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å¯?/p>
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æ°?/p>
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
法律监督ã€?/p>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
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æ°?/p>
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äº?/p>
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ç�?/p>
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
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ã€?/p>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