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p>
第一?/p>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规范现场环
境监察行为,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
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
城镇污水处理厂?/p>
第三?/p>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
污水收集系统?/p>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雨径流
进行净化处
理的场所?/p>
第四?/p>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城
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现场监察;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定期或
不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巡查?/p>
第五?/p>
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市级城镇污水处?/p>
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对?/p>
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三次。市、县(市?/p>
区)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对本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重
点核查?/p>
第六?/p>
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地方统一颁发
的行政执法证件,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