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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p>
一、?/p>
?/p>
1.
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p>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p>
(国发?/p>
2010
?/p>
23
号)
,制定本规定?/p>
2.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p>
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p>
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p>
3.
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p>
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p>
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p>
二、紧急避险系?/p>
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
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p>
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p>
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p>
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p>
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
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p>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p>
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p>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
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
年?/p>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
要求的避险设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