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随着领导对审计基础的重视,
以及审计人员水平的不断提高,
审计?/p>
告的质量也在逐步提高?/p>
但在我们对审计报告复核过程中?/p>
发现在引
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p>
需要我们注意?/p>
一、引用法条的格式不规范?/p>
正确的引用格式:
(一)引用法律,只写法律名称即可。如?/p>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p>
(二)引用行政性法规(国务院所发)
,标明国务院,不用引发文
号。如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p>
?/p>
(三)规范性文件(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所发)
,则需引发文单
位和发文号。格式如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p>
(银?/p>
[1988]288
号)
?/p>
二、引用旧法条?/p>
三、引用其他省市的规定
四、引用的条款有杜撰成分?/p>
五、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如使用不规范票据收
费问题的处理处罚?/p>
有的报告引用?/p>
《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相悖?/p>
六、引用的法规效力不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