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分析(触电)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3 15:23: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5年7月5日,XX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组织沈某、张某、钱某等人在广靖高速大桥收费站北300米处从事高速隔离带内广告灯箱及其基底座拆除作业,建筑公司的工人张某、钱某等负责清理广告灯箱四周杂物及系钢丝绳,沈某驾驶汽吊负责起吊,把广告灯箱吊到待运的卡车上,毛某负责现场指挥。下午13:30左右,沈某操作汽吊抬升吊臂时,吊臂距上空35kV高压线约0.5-0.6米,引起高压感应放电。当时张某、钱某等四人在绿化隔离带内,因看到吊车支撑腿放电火花,受惊逃跑,张某、钱某在逃离过程中碰到汽吊支撑腿,触电倒地。经医院诊断,张某、钱某两人受电击后,双手手臂和右腿烧伤,经约4个月的医院治疗,张林坤、钱金尧肌体部分伤残,无生命危险。

经调查,汽吊驾驶员沈某违反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起吊作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将汽吊臂抬升至距高压线0.5-0.6米处,防护距离不足,导致高压放电;建筑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致使张某、钱某缺乏必要的所在岗位安全应急知识,在应急撤离时,触碰正在放电的汽吊支撑腿,导致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发包单位法律观念淡薄,违法承发包。《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上述事故中,存在从

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现象。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在承包方作业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再次,施工者安全意识淡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在上述事故中,对在35KV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没有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缺乏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缺乏对吊装作业的指导与监护,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最后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合同管理不严;对从事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在安排汽车吊到工地作业前,未对其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也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近两年,我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触电事故频发,如何防控触电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很多企业需要思考和重视的安全问题。我想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的管理。必须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把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建设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资质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与协调。二是发包方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制

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三是安装工程公司要加强对起重机械和从事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协助外单位吊装作业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做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杜绝违章作业,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