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3:40: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审查和接受关联交易备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 关联方的确认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定义的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界定的本行关联方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界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界定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界定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节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部门的其他人员。

本节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节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中国银监会界定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节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条第(一)项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 本节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节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节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二节 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方

第十二条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确定的中国会计准则项下的关联方,包括: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下列各方构成本行的关联方: 1.本行的母公司。 2.本行的子公司。

3.与本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本行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本行的合营企业。 7.本行的联营企业。

8.本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本行或本行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总行层面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本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仅与本行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本行的关联方:

1.与本行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本行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本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仅与本行共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够成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其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报告其近亲属及其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将确认的情况汇编成册,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在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本条前款所称相关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信和资产转移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本行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