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9:46: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公司篇
1.执行机构无权处理公司强制清算和财产保全请求
裁判要旨:判决主文仅为公司解散,后权利人提出强制清算和财产保全请求。由于判决结果没有给付内容,因此对于权利人就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述请求,应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制作民事裁定并具体实施,执行机构不应受理此请求。
2.财务主管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将其所借他人款项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该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公司的追认,即使借款最终投资到了公司,也属于滥用代理权,不发生债务转移。 3.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冲突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规则,股东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它的前提和基础为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以及转让的股份应当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转让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另一方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裁判要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
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6.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7.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声明退伙存在若干区别。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肖峰) 8.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退伙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主动退伙,应区分普通合伙企业有无约定合伙期限进行处理: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应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退伙;当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时,原则上合伙人都可以在就退伙事项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并有权要求进行退伙结算。(肖峰)
9.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时,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受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肖峰)
10.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应如何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倾向性意见认
为,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在新的企业名称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原企业名称仍可合法使用期间,企业新名称与原名称实质指向的实体组织是相同的,其承受权利义务的实体并未发生变化。当事人以原企业名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1.合伙纠纷还是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一致同意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就合伙企业向霍某发出的除名通知书所发生的争议,实质上是作为合伙人的常氏三兄弟与霍某就霍某是否具有合伙人身份发生的争议。霍某的起诉,属于《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12.如何妥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及资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股东合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本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处置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合并正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的,该决议内容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而且,本案中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系另案审理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组织之下完成的。因此,当其股东围绕股权转让等已经为《股东会决议》所处理过的事项,提出与《股东会决议》结果不一致的民事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13.企业法人资格之否定与审判实践中证据规则之探讨
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主要是: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认定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即取得了法人资格,可以自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注册资金是对外承担债务的保证,如果注册资金不实,会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作出的法复〔1997〕2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