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54: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案例一

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二

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

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请问:

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 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

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 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三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请问:

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3、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四

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

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案例五

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00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01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既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

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

为什么?

2国际商事代理案例

案例一???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二

双方当事人于1987年11月2日在深圳签订了买卖三夹板的《合同书》。合同书规定:1.申诉人出售给被诉人10000立方米三夹板,货款总金额为3780000美元;2.ClF中国大连港,装运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之日起25天内装运,允许5天上限差;3.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出全额的信用证,卖方开出金额为1400000港元的银行担保信用证作为对保。如在装运期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未能收到有效装运通知,买方可将信用证撤回或转让,并兑现担保信用证的担保金作为对申诉人的违约罚金。

合同书签订后,被诉人于1987年11月5日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修改信用证,请求被诉人同意推迟交货。被诉人将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由原来的1987年12月5日改至12月15日。1987年12月16日被诉人未收到申诉人装运通知,以申诉人违约为由提取了担保信用证项下的1400000港元。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 请问:

1、被诉人是否应返还申诉人港币1400000元及其银行利息? 2、被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 案例三

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但没有告知其客户。李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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