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汉刑事判决书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3/30 5:04: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唐吉凯的证言:2002年初的一天,其在吴振汉家中,向吴振汉提出希望被推荐为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的请托,并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李芝的证言:2002年初的一天,唐吉凯到其家中,向吴振汉提出希望被推荐为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并送给吴振汉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李民的证言:为帮助唐吉凯成为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其于2002年初的一天,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唐吉凯,作为唐吉凯给吴振汉的礼物。

4、证人毛善刚、朱志光(均为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在研究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时,吴振汉向二人推荐了唐吉凯。在院党组会上,吴振汉提出唐吉凯可以破格作为院长候选人。后吴振汉带二人到湖南省委组织部推荐了唐吉凯。

5、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长常人[1996]08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吉凯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两份、《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明了唐吉凯的任职情况

6、湖南省高院2002年6月3日和7月31日党组会议记录、湖南省高院2002年7月31日议定的《部分中院院长人选方案》等书证:证明了吴振汉在党组会上表态同意唐吉凯为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湖南省高院党组最终确定唐吉凯为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

7、被告人吴振汉对接受唐吉凯请托,为唐吉凯谋取利益,并收受唐吉凯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2000年3月,时任长沙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骆汉军(另案处理)向吴剑雄提出了请吴振汉帮助其参与湖南省高院一起执行案件财产分配的请托,并许诺会表示感谢。吴剑雄转告吴振汉后,吴振汉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有关人员将骆汉军列入该案财产分

配的名单中。后骆汉军分得人民币90万元。为感谢吴振汉,骆汉军于2000年4月,在吴振汉家楼下,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吴剑雄,吴剑雄告知了吴振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骆汉军的证言:长沙市中院判决确认其债权后,其得知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已被湖南省高院查封,为参与湖南省高院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其向吴剑雄提出请吴振汉出面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会感谢吴振汉。其分得人民币90万元后,于2000年4月,交给吴剑雄人民币10万元,以感谢吴振汉的帮助。

2、证人吴剑雄的证言:2000年初的一天,其将骆汉军想参与湖南省高院执行案件财产分配的请托及表示感谢的承诺告诉了吴振汉。同年4、5月的一天晚上,骆汉军到其家楼下交给其人民币10万元,其将收钱一事告诉了吴振汉和李芝。

3、证人李芝的证言: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吴剑雄在家中告诉其和昊振汉,骆汉军通过吴振汉打招-呼的案子搞好了,送了人民币10万元表示感谢。

4、证人李民的证言:为帮助骆汉军参与湖南省高院执行案件财产分配,其安排吴剑雄同骆汉军见面。骆汉军向吴剑雄提出请吴振汉出面打招呼,事成之后会感谢吴振汉。2000年4月,骆汉军在其带领下,在吴振汉家楼下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吴剑雄。

5、证人王旷、吴涌(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的证言:2000年初,在湖南省高院办理有关执行案件期间,吴振汉要王旷将骆汉军列入该案财产分配名单中。王旷将吴振汉的意思转告了吴涌。后骆汉军分得了人民币90万元。

6、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院关于执行财产的分配意见、长沙市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书证:证明了骆汉军参与湖南省高院执行案件财产分配的情况。

7、被告人吴振汉对通过吴剑雄接受骆汉军的请托,为骆汉军谋取利益,吴剑雄收受骆汉军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后告知其的事实予以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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