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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思维在法学中的应用

作者:刘懿萱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3期

摘要:在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往往法学概念和法律案例过于抽象,初学者无法仅仅凭借简单的文字叙述解读“法”,所以笔者尝试找一个新的突破点重新切入,即结合数学和法学,将数学思维引入法学的学习中,并且内化于“法”,这将对于重新研读法学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数学思维;法学;关系;意义;应用 一、数学创造性思维和法学的概述 (一)数学创造性思维和法学的概念

创造性思维是一种具有开创意义的思维活动,即开拓人类认识新领域、开创人类认识新成果的思维活动,创造性思维需要人们付出艰苦的脑力劳动。

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理论体系。 (二)数学创造性思维和法学的理论联系

数学方法的运用首先在自然科学中表现出卓有成效,使社会科学的研究进入定量化阶段。我们对法现象的量的研究,必须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加以考察,离不开数学这门科学工具。数学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抽象地反映事物的数量关系。把数学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既是科学数学化整体中的一部分,又是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时代所赋予的重任。 二、数学逆向思维和法学的关系 (一)普遍性

逆向性思维在各种领域、各种活动中都有适用性,由于对立统一规律是普遍适用的,而对立统一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所以,逆向思维在法学中也适用,侦查人员在破案时往往难以从案发现场还原犯罪时的情形,这时候侦查人员会根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进行推理还原犯罪过程,这个过程即逆向思维的运用。 (二)批判性

批判性指的是逆向和正向比较而言,正向是指常规的、常识的、公认的或习惯的想法与做法;逆向思维则恰恰相反,是对传统、惯例、常识的反叛,是对常规的挑战。在《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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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举证责任的演变证实了逆向思维的批判性。曾经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制度下,实行纠问式,被告人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却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则要依照当时的法律,对被告人严刑拷问,用肉刑强迫其招供认罪。后来举证责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避免了不少冤假错案。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控方一方承担,被告人一般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控方一方的检察官承担。 (三)新颖性

循规蹈矩的思维和按传统方式解决问题虽然简单,但容易使思路僵化、刻板,摆脱不掉习惯的束缚,得到的往往是一些司空见惯的答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各部门和宪法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但是各部门法又有自己的特征。制定者不仅仅需要使部门法和宪法相适应,还要使之与法律实践相适应。这就需要从实践角度总结与制定,使法律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固守思想,要求制定者结合事实因素立法。 三、数学研究方法在法学中应用 (一)观察法

数学活动中的观察,是有意识地对事物的数和形的特点进行感知活动,也就是说,是指对用符号、字母、数字所表示的数字关系式、命题、问题及对图表、图像、几何图形的结构特点的观察。

在《刑法》中,判断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心态,是一切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之一。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犯罪动机的侦查需要靠侦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即细致入微的观察。 (二)比较法

比较是在思维中确定对象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思维操作,是以对象间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为前提的。

在《刑法》中我们辨析敲诈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界限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比较。第一,侵犯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务抢走。 (三)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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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学中的分类方法是按照数学对象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将数学对象区分为不同种类的一种思想方法。分类的原则是不重复、不遗漏、标准统一。

在《民法》中为了将烦琐的知识点串起来更明晰,我们运用分类的方法。例如我们将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们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我们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四)演绎法

数学中的演绎法是以一个一般性判断(或再加上一个特殊的判断)为前提,推出一个作为结论的个别或特殊的判断的推理方法,即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部分组成。

在法律逻辑中三段论是基本的推理方式。三段论的构成:小项(S)、中项(M)、大项(P)。在三段论中作为主项的词项叫小项S,作为谓项的词项叫大项P,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单结论中出现的词项叫中项M。 四、结语

法学的科学性要求法学应用数学。所谓法学的科学性,就是法学必须如实地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正确揭示社会所反映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法学中运用数学方法可使法学更客观地反映社会现实,使法与社会更为协调地向前发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任何一门科学只有在实践中能得到应用,才是最有价值的,法学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将数学创造性思维更好地应用于法学中,学习完数学创造性思维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法学的不足之处可以用数学方法来弥补,在法律实践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