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5 9:58: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干部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或取得技术员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二条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是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级专业技术干部进行考核、培训、交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及城建集团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须坚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评聘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献身精神,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形成优化的人才专业结构。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分国家承认(外部)和企业承认(城建集团内部)两种,其任职条件须严格执行现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及城建集团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城建集团统一布置,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经本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对本人填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单位定编定员情况和本人业绩,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其所在系统,各系统测评小组测评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公司职改办公室,经公司评委会评审后,工程技术系列初级职务由公司批准,其它均由总公司及北京市评审。企业内部技术职务的评审,初级由公司确定,中、高级由城建集团评审。

第九条 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一经发现虚报成果,伪造学历等弄虚作假现象,要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取消骗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各级行政领导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或群众有反映,可建议评委员复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否则评审无效。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视为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特殊情况和理由一般不再复议,也不得委托其它单位评委会代评。一年后再次申报时,必须报送反映本人业务成就、学识水平的新材料。

第十三条 各系列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集团总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取得资格通知,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审议、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组织。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成立工程技术系列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其它系列均由集团总公司组建,二级公司成立各系列测评小组,以各系统组建。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一般由7-15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评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委员任期3年,由公司经理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内委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岗位定员情况,在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的技术职务不得高于评委会确定的任职资格,但可以低聘。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基层单位根据定编、定岗、定员的实际情况,对每名技术干部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提出书面建议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公司经理聘任。

第二十条 聘任双方签订聘约,规定聘期、职责、任期目标及完成的任务(另下文)。

第二十一条 聘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聘约一经签订,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聘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毁约。